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规范 O2O eCommerce Sdn Bhd 所提供服务的使用,包括网站开发、托管、迁移、数码营销、维护、电子商务支援及相关技术服务。

一旦使用 O2O 的服务、接受报价、批准提案或为任何服务付款,即表示您同意受本服务条款约束。

1.1 本条款的适用方式

本服务条款(“条款”)规范 O2O eCommerce Sdn Bhd(公司注册号码 202101009872 (1410171-U))(“O2O”、“我们”、“本公司”)向其客户(“客户”、“您”)提供的所有服务。一旦委聘 O2O 提供服务,即表示您同意全面受本条款约束。

1.2 通过报价、发票或付款接受条款

O2O 可在其报价、发票、提案、订购表格、服务协议、入职文件或其他商业通讯中提供本条款的链接。接受可通过行为体现,包括付款、书面确认、数码批准、使用服务或发出开始工作的指示。为明确起见,本条款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 条款链接在报价中显著展示(而非隐藏于细则中);报价在付款前发送给客户,使客户有合理机会审阅条款;报价载有明确声明付款即构成接受的文字(参阅下文建议措辞);以及 O2O 保留报价日期、条款版本及付款日期的记录。
  • 一旦继续付款、批准报价或要求 O2O 开始工作,即表示您确认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受 O2O 服务条款约束,而该条款已通过引用并入相关交易。

1.2.1 其他接受方式

O2O 亦可在项目开始或服务启用前,要求客户通过勾选框、数码签名、电邮确认、客户门户确认或签署报价的方式表示接受。任何此类方式均应被视为接受的有效证据。

1.3 本条款的修订

O2O 保留随时修订本条款的权利。修订将在生效前至少三(3)天于 O2O 网站上公布。在任何修订生效日期后继续使用 O2O 的服务,即构成客户对更新后条款的接受。对于影响现有合约的重大变更,O2O 将以电邮通知客户记录在案的电邮地址。

1.4 条款冲突

如本条款与经 O2O 授权代表签署、另行订立的书面协议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在冲突范围内应以该另行订立的协议为准。在所有其他方面,应适用本条款。客户在采购订单、范围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提出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除非获 O2O 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否则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在本条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O2O”/“本公司” O2O eCommerce Sdn Bhd(202101009872 (1410171-U)),包括其雇员、承包商、董事及授权代理人。
“客户” 通过接受报价、支付发票或签订书面协议而委聘 O2O 提供服务的个人、公司或实体。
“服务” O2O 提供的任何及所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开发、网站托管、电邮托管、数码营销、迁移服务、转售产品、网上竞赛管理及电子商务管理。
“协议” 本服务条款,连同 O2O 与客户之间任何已接受的报价、采购订单或书面协议。
“内容” 客户提供给 O2O 或 O2O 代表客户制作的所有文字、图像、数据、代码、文件及其他资料。
“交付成果” O2O 根据协议制作的任何网站、软件、应用程序、报告、创意素材或其他产出。
“知识产权” 所有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源代码、设计及其他知识产权。
“PDPA” 马来西亚《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令》(第 709 号法令)及根据该法令制定的任何条例。
“GDPR”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2016/679,适用于 O2O 处理欧盟居民个人数据的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 超出 O2O 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大流行病、政府行为、停电、网络攻击或第三方基础设施故障。
“工作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马来西亚标准时间(MYT)上午 10:00 至下午 7:00,马来西亚公共假期除外。
“迁移” 将网站、数据、电邮、数据库或应用程序从一个托管环境转移至另一个托管环境。
“第三方服务” 由 O2O 以外实体提供的产品、平台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Microsoft 365、Amazon Web Services 及 Google Workspace。
“上游供应商” O2O 转售或协助提供的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原许可方或基础设施供应商。
“AUP” O2O 的可接受使用政策,载于本条款第 8 部分。
“SLA” O2O 的服务水平协议,载于本条款第 10 部分。
“SaaS 平台” O2O 为提供服务而拥有、获许可、开发或运营的任何软件即服务平台、托管电子商务系统、托管式网站建设工具、专有后台系统、仪表板、模块、模板、主题、插件、源代码、数据库结构、API、工作流程、自动化、集成层或基础设施。
“客户数据” 客户提交或因客户使用服务而产生的数据,包括属于客户的产品记录、顾客记录、订单记录、图像、上传内容、交易数据及其他业务数据,但不包括 O2O 平台知识产权、系统日志、源代码、数据库架构、模板、模块、专有配置及平台基础设施。
“数据导出” 以 O2O 决定的标准导出格式(例如 CSV、XLSX、ZIP、XML、JSON 或 SQL)准备并交付可用的客户数据,惟须视乎技术可行性、数据可用性、账户状态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情况而定。
“宽限期” O2O 在服务到期、未续约、暂停或未付款后酌情给予的任何延长期限;在此期间,客户可在账户被存档、删除、停用或无法使用之前续订服务、结清未付款项或要求数据导出。
“恢复与导出服务” O2O 在服务到期、暂停、未续约或终止后,为检查、取回、还原、重新启用、准备、导出、打包、迁移,或协调恢复或转移客户数据、网站文件、数据库、电邮、DNS 记录、域名或相关服务而进行的任何工作。

3.1 管辖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本条款以及因本条款或其标的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马来西亚法院的专属司法管辖权,并具体由 O2O 选择雪兰莪或吉隆坡的法院,处理因本条款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

3.2 争议解决

在展开法律诉讼之前,双方同意本着诚信,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争议的书面通知(“争议通知”),其后双方的授权代表须在十(10)个工作日内会面(实体或线上),尝试解决争议。如争议在争议通知发出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仍未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事项提交位于吉隆坡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根据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第 3.1 条在马来西亚法院追究该事项。

3.3 不可抗力

如 O2O 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或未能履行其在本条款下的义务,O2O 无须为此承担责任。O2O 在获悉不可抗力事件后将立即通知客户,并将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其影响。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三十(30)个连续日,任何一方均可发出十四(14)天书面通知终止受影响的服务,双方均无须承担罚款。客户无权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已提供的任何部分服务获得退款。

3.4 转让

O2O 可在无须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更替或移转其在本条款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包括在合并、收购或出售其绝大部分资产时,惟须在该转让后十四(14)天内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未经 O2O 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更替或移转其在本条款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5 分包

O2O 保留委聘分包商、自由职业者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履行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尽管有任何分包安排,O2O 仍须就所有已签约服务的履行向客户负责。O2O 将确保分包商受不低于本条款第 6 部分所载严格程度的保密义务约束。

3.6 电子签名与电子通讯

根据马来西亚《2006年电子商务法令》及《2007年电子政府活动法令》,电子签名、电邮确认、以行为表示的接受(包括付款)及其他电子通讯,就本条款而言,均构成有效、具约束力且可执行的通讯及接受。任何一方均不得仅以协议是以电子方式订立为由,否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7 弃权

O2O 未能或延迟行使本条款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弃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 O2O 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对一项违约的弃权,不构成对同一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的任何后续违约的弃权。

3.8 不招揽员工

在任何有效服务协议期间及其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未经 O2O 事先书面同意,客户同意不直接或间接招揽、招聘、雇用或委聘任何曾参与向客户提供服务的 O2O 现任或前任雇员或承包商。如违反本条款,客户须向 O2O 支付相当于相关雇员最近六(6)个月月薪的费用,作为对 O2O 招聘及培训成本的真实预估。

3.9 索赔时效

客户因服务而产生或与服务相关的、针对 O2O 的任何索赔或诉因,必须在客户知悉(或理应合理知悉)索赔理由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提出。在此时效期限以外提出的索赔将被绝对禁止。本条款不影响适用法律下任何短于十二(12)个月的时效期限。

4.1 付款条款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项目开始前须支付 100% 款项。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所有费用均以马来西亚令吉(MYR)计算。发票须在发票日期起十四(14)个日历日内支付。

4.2 逾期付款费用

如发票在到期日后仍未支付,以下规定将适用:

  • 在到期日后第十四(14)天将收取 RM50.00 的固定行政费。
  • 未付余额将自到期日起按每月 1.5%(每年 18%)的利率计息,直至收到全额付款为止。
  • 此利率代表对 O2O 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资金成本及行政负担的真实预估。
  • O2O 保留暂停所有现行服务(包括将网站下线)的权利,直至收到全额付款(包括累计利息及费用)为止。
  • 如未付款项拖欠达六十(60)天或以上,O2O 可终止协议并通过法律程序追讨,而客户须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合理律师费、追讨代理费及法庭费用。

4.3 价格调整

O2O 保留在向客户发出三十(30)天书面通知后调整其服务费用的权利。价格调整不影响已开出的发票。对于定期服务(例如托管及维护月费),调整后的费用将在通知期届满后的下一个账单周期起适用。

4.4 税务

所有报价费用均不包括任何适用税项,包括马来西亚服务税、销售税或任何后继或同等税项。如适用,税项将按现行税率加入发票。客户须负责其所在司法管辖区适用的任何预扣税。

4.5 有争议的发票

如客户对发票的任何部分有异议,须在发票日期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O2O,列明争议金额及争议理由。发票中无争议的

部分仍须在原定到期日前支付。双方应努力在 O2O 收到争议通知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解决发票争议。

4.6 撤回付款与退单

客户就本条款下应付款项试图撤回银行转账或发起信用卡退单的任何行为,均构成对协议的重大违约。O2O 有权立即暂停所有服务,而客户须承担:(a)全部争议金额;(b)O2O 所产生的任何银行费用、退单费用或处理成本;及(c)追讨的合理律师费。O2O 保留向相关金融当局举报欺诈性退单的权利。

4.7 退款政策

客户可在支付任何项目首张发票后七(7)个日历日内,以书面通知递交 O2O 董事的方式申请退款,惟工作尚未超出初步咨询及规划阶段。如工作已经开始,则适用以下规定:

  • 客户有权获退还任何预付款项,惟须扣除按 O2O 标准时薪每小时 RM350 计算的所有已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已产生的任何第三方成本(包括域名注册、第三方软件许可证及分包商费用)。
  • 已交付并获接受,或根据第 9.8 条被视为已接受的数码产品(包括软件、SaaS 订阅、许可证或已完成的网站),概不退款。
  • 已提供的服务概不退款,包括已开始期间的托管费用、已展开迁移的迁移服务,以及已承诺广告开支的营销活动。
  • 任何已发放的退款,即构成客户就相关项目或服务对 O2O 提出的所有索赔的全面及最终和解。

4.8 数据恢复、导出、重新启用及迁移费用

除非在适用报价中明确列明,否则数据导出、迁移协助、备份准备、已到期账户重新启用、服务器访问准备、DNS 支援、域名转移支援、电邮迁移、技术咨询、数据恢复以及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协调,均不包括在标准 SaaS 订阅、托管、维护或支援费用之内。

O2O 可根据复杂程度、紧急程度、数据大小、账户数量、第三方平台要求、所需技术资源,以及服务是否已到期、被暂停、存档、删除或停用,就此类工作收取专业服务费。

在客户接受报价并支付所需款项之前,O2O 无须开始任何恢复与导出服务。

如需进行技术可用性检查,该检查可另行收费且不予退还,无论所要求的数据最终是否可恢复。

恢复与导出服务参考价格

以下参考费用可能适用于恢复与导出服务。最终价格须以报价确认,并可能因数据大小、紧急程度、技术复杂性、第三方系统限制及账户状态而有所不同。

服务 参考费用
技术可用性检查 RM300 – RM500
已到期账户重新启用 RM500 – RM1,500
基本数据导出(如可用) RM800 – RM3,500
产品、订单、顾客或类别数据导出 RM1,500 – RM6,500
图像或媒体文件 ZIP 打包准备 RM500 – RM2,500
网站文件及数据库备份准备(如适用且非 SaaS 专有) RM1,500 – RM5,500
电邮备份或电邮迁移 每个邮箱 RM150 – RM500,视邮箱大小而定
DNS 或域名转移支援 RM300 – RM800
与新供应商或第三方技术团队协调 每小时 RM150 – RM350
紧急或优先恢复/导出请求 额外附加费 30% – 50%
定制数据格式化、数据清理、数据映射或导入支援 另行报价

所有费用均不包括适用税项、第三方费用、域名赎回费、云服务供应商费用、注册商费用、软件许可费、存储费及其他外部成本。

O2O 不保证能成功恢复、还原、导出、迁移、兼容或导入客户的新平台。所有恢复与导出服务均以尽力而为的方式提供,并视乎技术可用性而定。

5.1 责任限制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 O2O 根据本条款或与本条款相关而对客户承担的累计总责任,无论是基于合约、侵权(包括疏忽)、违反法定职责或其他原因,均不得超过客户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前紧接的十二(12)个月内,根据相关发票或协议向 O2O 支付的费用总额。O2O 不对任何间接、特殊、后果性、附带、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利润损失、收入损失、数据损失、商业机会损失、商誉损失或声誉损害,即使 O2O 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O2O 不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客户本身的指示、内容或资料;第三方平台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或客户未能保留足够的备份。

5.2 客户的弥偿

客户须就因以下事项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损害、责任、罚款、成本及开支(包括合理律师费),向 O2O 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分包商及代理人作出弥偿、为其抗辩并使其免受损害:

  • 客户提供的任何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具诽谤性、淫秽或非法的内容、数据或资料
  • 客户以不符合本条款或预定用途的方式使用任何交付成果
  • 客户违反本条款的任何规定
  • 因通过 O2O 管理的客户网站或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而引起的任何产品责任或消费者保护索赔
  • 客户未能遵守与其业务相关的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及内容方面的法律。

5.3 免责声明

O2O 按“现状”及“现有”基础提供所有服务。在马来西亚法律(包括《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及《1957年货物销售法令》)允许的最大范围内,O2O 明确否认所有默示或法定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保证:

  • 适销性及特定用途的适用性
  • 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 任何服务或平台不间断、无错误或安全运行
  • 任何数据、结果或产出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
  • 与适用服务范围所列明者以外的所有设备、浏览器或操作系统的兼容性。

5.4 客户对数据准确性的责任

任何交付成果一经交付,客户须全权负责审阅并核实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适用性。在客户已接受(或根据第 9.8 条被视为已接受)交付成果后发现的任何错误、遗漏或不准确之处,O2O 概不负责。

5.5 第三方服务免责声明

如 O2O 整合、连接或依赖第三方服务(包括支付网关、物流供应商、云端基础设施、社交媒体平台及广告网络),O2O 不就此类服务的可靠性、安全性或持续可用性作出任何陈述。对于因第三方服务中断或第三方条款、API 或定价变更而导致的任何中断、数据损失或故障,O2O 概不负责。

6.1 交付成果的所有权

在全数及最终支付协议下所有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根据“委托创作”委聘而专门为客户制作的交付成果,其所有权将在付款后归属客户。为免生疑问,以下各项不会转让予客户,并仍属 O2O 或其各自所有者的财产:

  • O2O 的专有软件平台(包括 O2O Connect、O2O Ecommerce、O2O Marketing),以及基于这些平台构建或与之整合的任何交付成果
  • O2O 作为其标准工具包一部分而开发的可重复使用代码库、框架、模板、模块或组件
  • 许可予 O2O 但不可转让予客户的第三方软件、插件、主题、图库图片、字体或其他素材
  • 尚未收到全额付款的任何交付成果。

6.2A SaaS 平台的所有权及不可转让性

如客户订阅或使用任何 O2O SaaS 平台,客户确认 O2O SaaS 平台仅作为托管订阅服务提供。

O2O SaaS 平台、源代码、后台系统、数据库结构、主题、模板、模块、插件、集成、脚本、自动化工作流程、服务器配置或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所有权、许可、转让或移转,概不授予客户。

在 SaaS 订阅到期、取消、暂停、未续约或终止时,客户无权获取 O2O SaaS 平台、源代码、系统文件、服务器映像、后台模块、数据库架构或任何 O2O 专有技术的副本。

在全数结清所有未付费用及适用的恢复与导出服务费用的前提下,O2O 可按其决定的标准格式,向客户提供可用客户数据的导出文件。

6.2 使用不可转让素材的许可

如交付成果包含不可转让的素材(如第 6.1 条所述),O2O 授予客户一项非独占、不可转让的许可,仅可在客户使用交付成果期间,就该交付成果使用此类素材。客户不得再许可、出售或转让这些素材。

6.3 客户提供的资料

客户保证,其提供给 O2O 的所有资料(包括文字、图像、标志、数据及商标)均为客户所拥有,或客户已就其使用取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同意及准许。客户须根据第 5.2 条,就因使用客户提供的资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向 O2O 作出弥偿。

6.4 作品集权利

O2O 保留将交付成果纳入其作品集、营销资料及案例研究的权利,除非客户在项目完成后三十(30)天内提交书面移除要求。即使特定作品集项目已被移除,O2O 仍可概括地提及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例如“我们曾与零售业客户合作”),除非已签署的保密协议另行加以限制。

6.5 署名与折扣条款

O2O eCommerce 可就报价所列费用提供折扣,作为议定项目定价的一部分。提供这些折扣的条件是客户允许 O2O eCommerce 在网站页脚或其他适当位置保留署名,例如“Website by O2O eCommerce”或“Web Design by Webceo”。

如客户在获得折扣后要求移除该署名,则根据报价提供的相关折扣将被撤销,客户须在署名移除前支付折扣后费用与原价之间的差额。

未经 O2O eCommerce 书面批准而擅自移除或更改署名,即构成违反本协议。

6.6 相互保密

每一方(“接收方”)同意对另一方(“披露方”)就服务所披露的所有非公开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仅为协议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惟接收方因协议目的而需要知悉且受同等保密义务约束的雇员及分包商除外。此项义务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三(3)年。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a)并非因违反本条款而已经或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b)接收方在披露前已知悉的信息;(c)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d)依法律或法庭命令须予披露的信息,惟须及时通知披露方。

6.7 SaaS 平台的所有权及不可转让性

如客户订阅或使用任何 O2O SaaS 平台或产品,客户确认 SaaS 平台仅作为托管订阅服务提供。SaaS 平台、源代码、后台系统、数据库结构、主题、模板、模块、插件、集成、脚本、自动化工作流程、服务器配置或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所有权、许可、转让或移转,概不授予客户。

在 SaaS 订阅到期、取消、暂停或终止时,客户无权获取 SaaS 平台、源代码、系统文件、服务器映像、后台模块、数据库架构或任何 O2O 专有技术的副本。

在全数结清所有未付费用及适用导出费用的前提下,O2O 可按其决定的标准格式,向客户提供可用客户数据的导出文件。

7.1 遵守 PDPA 2010

O2O 致力于遵守马来西亚《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令》(“PDPA”)及根据该法令制定的所有条例。O2O 仅为合法目的,并在取得适当同意或具备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O2O 的完整隐私声明载于 www.o2o.my/privacy-policy,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条款。

7.2 所收集的数据及目的

O2O 为以下目的收集及处理个人数据(包括姓名、联络资料、业务信息及付款记录):

  • 提供、管理及改善服务
  • 账单、开具发票及账户管理
  • 营销通讯(须经同意,并可随时撤回)
  • 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
  • 防范欺诈及安全监控。

7.3 数据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 PDPA 2010,客户有权:(a)查阅 O2O 所持有的其个人数据;(b)更正不准确的个人数据;(c)随时撤回对数据处理的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所进行处理的合法性);及(d)向个人数据保护专员提出投诉。如欲行使这些权利,请通过 support@o2o.my 联系 O2O。

7.4 托管平台上的客户数据

如 O2O 代表客户托管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应用程序,客户即为在 O2O 基础设施上所处理的其终端用户所有个人数据的数据控制者。客户须负责在其本身网站上设有合规的隐私政策,并确保其对 O2O 基础设施的使用符合 PDPA 及所有适用法律。在此情况下,O2O 担任数据处理者,并仅会按照客户的指示处理终端用户数据。

7.5 跨境数据转移

O2O 可能因提供服务而将个人数据转移至马来西亚境外的国家(包括云端基础设施托管于海外的情况)。O2O 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任何此类转移均符合 PDPA 及适用的国际数据保护

标准。对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客户,O2O 确认其在 GDPR 下的义务,并将应要求签订数据处理协议。

7.6 数据安全

O2O 采取符合行业标准的技术及组织安全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披露、更改或销毁。然而,任何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数据传输或电子存储系统均无法做到完全安全,O2O 无法保证绝对安全。如发生影响客户数据的数据泄露事件,O2O 将在可行范围内,于获悉泄露后 72 小时内通知客户。

7.7 服务到期或未续约后客户数据的保留

就 SaaS 平台订阅、托管服务、电子商务系统及托管式网站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书面协议,O2O 可在服务到期、未续约、暂停或终止后保留客户数据最多三十(30)个日历日。

此期限过后,O2O 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存档、删除、匿名化或覆盖客户数据。在此期限后提出的任何取回、还原、导出或重新启用客户数据的要求,须视乎技术可用性而定,并可能产生额外费用。

对于因客户未能续订服务、未在适用期限内要求导出、未保留独立备份或未结清未付费用而导致的任何数据损失、业务中断、收入损失或其他损害,O2O 概不负责。

7.8 备份政策

O2O 每周对托管数据进行自动备份,以作灾难恢复用途。这些备份保留三十(30)天。备份仅供 O2O 内部恢复使用,并不能取代客户本身的独立备份策略。O2O 强烈建议客户为托管于 O2O 基础设施上的所有数据自行保留最新备份。如客户未能保留独立备份,O2O 不对数据损失承担责任。

7.9 服务到期、未续约、暂停或终止后客户数据的保留

就 SaaS 平台订阅、托管服务、电子商务系统、电邮托管、托管式网站、维护服务及其他定期服务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书面协议,O2O 可在服务到期、未续约、暂停或终止后保留客户数据最多三十(30)个日历日。

此期限过后,O2O 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存档、删除、匿名化、覆盖、移除或停用客户数据、账户、服务器环境、电邮账户、托管账户、备份或相关服务。

在此期限后提出的任何取回、还原、导出、迁移或重新启用客户数据的要求,须视乎技术可用性而定,并须支付额外的恢复与导出服务费用。

O2O 不保证任何客户数据、网站文件、数据库、电邮、备份、媒体文件、日志或相关记录在服务到期、未续约、暂停、终止或适用保留期后仍然可用。

对于因客户未能续订服务、未在适用期限内要求数据导出、未保留独立备份或未结清未付费用而导致的任何数据损失、业务中断、收入损失、网站运作中断、电邮损失、SEO 影响、声誉损害或其他损失,O2O 概不负责。

8.1 范围

本可接受使用政策(“AUP”)适用于所有 O2O 服务,包括网站托管、电邮托管、共享及专用服务器、云端基础设施,以及 O2O 代表客户管理的任何平台。所有客户及其终端用户均受本 AUP 约束。如 O2O 提供转售服务,客户(作为转售商)须负责确保其本身的顾客遵守本 AUP。

8.2 禁止的内容

以下类别的内容严禁出现在 O2O 的基础设施上及 O2O 制作的任何交付成果中:

  • 儿童性虐待材料(CSAM)或任何将未成年人性化、剥削未成年人或危害未成年人的内容
  • 与恐怖主义相关的内容,包括宣扬、美化或协助恐怖行为或组织的材料
  • 基于受保护特征而针对个人或群体的种族主义、冒犯族群或煽动仇恨的内容
  • 色情或露骨性内容,除非已在签署的书面协议中特别约定且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 诽谤、骚扰或威胁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内容
  • 非法赌博、传销计划或欺诈性金融计划
  • 假冒商品、盗版软件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内容
  • 钓鱼网站、欺诈网站或旨在欺骗终端用户的网站
  • 恶意软件、勒索软件、病毒、间谍软件、广告软件或任何恶意代码
  • 违反任何适用马来西亚法律或内容被访问所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的内容。

8.3 禁止的技术活动

严禁进行以下技术活动:

  • 在共享托管基础设施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密货币挖矿;运行 IRC 机器人、自动聊天机器人或类似的、不成比例地消耗服务器资源的持续性脚本;端口扫描、网络嗅探,或任何试图探测、测试或利用 O2O 或第三方系统安全漏洞的行为;拒绝服务(DoS)或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在共享基础设施上运营匿名代理或 VPN 中继服务;
  • 在 O2O 的服务器上运行点对点(P2P)文件共享应用程序或 BitTorrent 做种程序;
  • 上传或执行破解工具、密码窃取脚本或漏洞利用软件;
  • 试图未经授权访问任何 O2O 系统、账户或服务器;
  • 从任何 O2O 基础设施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电邮(垃圾邮件)。

8.4 电邮/垃圾邮件政策

严禁使用 O2O 的基础设施发送未经请求的群发电邮(“垃圾邮件”)。通过 O2O 服务器进行的任何电邮营销,必须遵守马来西亚《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PDPA 2010 及 CAN-SPAM Act(适用于发送给美国收件人的电邮)。具体而言:

  • 所有营销电邮必须包含能正常运作并获及时执行的退订机制
  • 邮件名单必须基于收件人经核实的主动订阅(opt-in)同意
  • 电邮活动必须包含准确的发件人身份及有效的实际地址或邮寄地址
  • O2O 保留在不作通知且不予退款的情况下,立即暂停发送未经请求电邮之账户的权利。

8.5 版权与下架程序

O2O 尊重知识产权并遵守适用的版权法律。如您认为托管于 O2O 基础设施上的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通过 support@o2o.my 向 O2O 提交书面下架通知,内容须包括:(a)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识别资料;(b)侵权材料的识别资料及其 URL;(c)您的联络资料;(d)声明您真诚相信该使用未经授权;及(e)准确性声明。O2O 将在五(5)个工作日内就有效的下架通知采取行动。

8.6 资源使用 — 共享托管

在共享托管环境中,客户不得以严重影响同一服务器上其他用户服务的方式消耗资源(CPU、RAM、带宽、inode 数量或数据库连接)。O2O 系统管理团队拥有全权酌情决定何谓不可接受的资源使用。O2O 可:(a)限制违规账户的速度;(b)暂停账户并给予十(10)天通知以进行升级或迁移;或(c)在极端情况下,发出十四(14)天书面通知终止账户。

8.7 违反 AUP 的后果

任何违反本 AUP 的行为,可由 O2O 全权酌情导致:(a)在不作通知且不予退款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服务;(b)永久终止客户账户;(c)向执法当局披露相关信息;及(d)采取法律行动,追讨 O2O 因该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成本及律师费。

9.1 项目开始

网站开发项目在收到全额或议定的首期付款,且客户已提交所有所需资料、简报及访问凭证后开始。在未收到这些先决条件之前,O2O 无须开始工作。

9.2 完成时间表

O2O 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项目开始日期(定义见第 9.1 条)起六十(6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开发项目。此时间表的前提是客户及时提供所有所需内容、反馈及批准。因客户未能提供资料、批准或反馈而造成的延误,将使完成时间表相应延长同等期间,而 O2O 不对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承担责任。

9.3 内容提交期限

所有所需内容(文字、图像、产品清单、品牌素材等)必须由客户在项目开始后六十(60)个工作日内提交。如未在此期限内提交内容,项目全额即时到期应付。如在此期限后六十(60)个工作日(即自开始起 120 个工作日)仍未提交内容,则每月须支付项目总值 15% 的延续费。

9.4 变更指令与修订

任何增加、修订或更改先前已议定的设计、版面、功能或技术规格的要求,均构成变更指令。O2O 允许对任何设计或编程元素进行最多三(3)轮修改而不另收费,惟每次修改须在 O2O 交付该项目供审阅后五(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所有进一步修改将按 O2O 的时薪报价并收费。因 O2O 本身的错误或遗漏而产生的更改不予收费。所有变更指令必须在 O2O 开始额外工作之前,由客户的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电邮亦可接受)确认。O2O 无义务执行口头更改指示。

9.5 项目暂停

客户可通过由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通知,要求暂停项目开发。暂停期不得超过三十(30)个连续日历日。如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暂停超过三十(30)天,该项目将被视为已取消,所有累计的可计费工时即时到期应付。暂停超过三十(30)天的项目如需重新启动,可能须支付最低 RM500 的重新启动费,以反映重新入职及技术更新的成本。

9.6 客户批准程序

O2O 将交付每个项目里程碑以供客户书面批准。客户必须在每个里程碑交付后五(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批准或综合书面反馈。未能在此期限内回应,将被视为批准该里程碑。对于因客户未能及时提供批准而造成的延误,O2O 概不负责。

9.7 第三方软件与许可证

许多网站开发项目会采用第三方软件、内容管理系统(CMS)、插件、主题及框架(例如 WordPress、WooCommerce、Shopify)。以下规定适用于所有此类第三方组件:

  • 第三方软件受原开发者的许可条款约束,该等条款独立于本条款
  • O2O 不就第三方软件的持续可用性、兼容性或安全性作出任何保证
  • 项目交付后,客户须负责维护及续期任何第三方软件许可证
  • 对于项目交付后因第三方软件更新、安全补丁或停止支援而产生的任何问题,O2O 概不负责。

9.8 交付与视为接受

项目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交付:(a)在收到最终付款后,交付成果已发布至正式服务器;或(b)O2O 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交付成果已可移交。如客户在接获交付通知后十四(14)个日历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交付成果即视为以其现有形式获接受,而 O2O 的保修期随即开始。

9.9 浏览器与设备兼容性

O2O 将确保所开发的网站能在以下浏览器及分辨率上正确显示:Mozilla Firefox 30.0+、Google Chrome 34+、Microsoft Edge(当前版本)及 Safari(当前版本)。以下响应式断点的兼容性获得保证:桌面(1280px x 900px 及以上)、平板(768px x 1024px)、手机(320px x 640px 及以上)。对于已淘汰的浏览器、高度自定义的浏览器配置或超出指定断点的设备上出现的显示异常,O2O 概不负责。

9.10 第三方修改

对于交付后由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对交付成果所作修改而引起的任何问题,O2O 概不负责。因第三方修改而需要进行的任何修复工作,将按每小时 RM300 收费,且不包括在任何保修或维护安排之内。

9.11 保修 — 网站开发

O2O 自项目交付日期(即第 9.8 条所定义的保修期开始)起提供三十(30)天保修,涵盖因 O2O 本身的错误或遗漏所造成的工艺缺陷。此保修不涵盖:(a)因客户本身修改而引起的问题;(b)

与交付后更新的第三方软件不兼容;(c)非由 O2O 管理的托管环境变更;或(d)因客户所提供内容而引起的任何问题。

9.12 折扣 - 小型署名标记

由 O2O 制作的网站/软件/应用程序/系统,应在页面底部放置类似“Web design by O2O eCommerce”的声明(并可能包括一个小型 O2O eCommerce 标志)。这是为了确保 O2O 能够向客户提供开发折扣。如客户要移除此声明,将须支付一笔费用以抵销已给予的折扣。

10.1 托管服务类型

O2O 提供以下网站托管服务级别:

  • 软件即服务(SaaS)— 由 O2O 管理的平台级托管;
  • 共享网站托管 — 共享服务器环境,并在适用情况下提供 cPanel 访问权限;
  • 专用服务器与云端托管 — 为客户配置的专用资源;
  • 集群云端托管 — 高可用性分布式托管环境。客户有权享有的资源(磁盘空间、带宽、CPU、RAM)以适用报价中的规格为准。除非事先议定升级,共享托管最多限三十(30)名同时在线用户。

10.2 正常运行时间承诺(SLA)

共享托管

每月正常运行时间目标 99.5%(每月约 3.6 小时停机时间)

云端/专用托管

每月正常运行时间目标 99.9%(每月约 43 分钟停机时间)

除外情况

预定维护时段(提前 48 小时通知)、不可抗力事件、客户造成的中断、上游供应商中断及 DDoS 攻击。

SLA 抵扣额

如任何日历月的正常运行时间低于目标,客户有权就每低于目标一个百分点,获得相当于该月托管费 5% 的服务抵扣额,最高为该月费用的 30%。服务抵扣额是客户就正常运行时间未达标所能获得的唯一补救措施。

抵扣额申索

申索必须在受影响月份结束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10.3 预定维护

O2O 保留对其托管基础设施进行预定维护的权利,包括服务器升级、安全补丁及硬件更换。O2O 将通过电邮至少提前四十八(48)小时发出预定维护通知。为处理严重安全漏洞或迫在眉睫的硬件故障而须进行的紧急维护,可在较短通知或不作通知的情况下进行,且不构成违反正常运行时间 SLA。

10.4 服务器资源使用

有关适用于共享托管的资源使用限制,请参阅第 8 部分(AUP)第 8.6 条。客户确认,O2O 是决定共享基础设施上何谓不可接受资源使用的唯一裁定者。

10.5 Root 访问权限与控制面板

只有使用共享网站托管配套的客户才会获授予托管控制面板的访问权限。专用及云端客户将按其服务协议的规定获授予访问权限。除非另有明确书面协议,root 访问权限及服务器级控制仅限于 O2O 管理团队。

10.6 托管费用、续约、暂停、宽限期及删除

托管、SaaS 平台订阅、电邮托管、云端托管、专用服务器、维护月费及其他定期服务,须就议定的账单周期预先支付。

客户须全权负责确保所有定期服务在到期日前续订。O2O 可出于礼貌发出续约提醒,但未能收到、阅读或回复任何提醒,并不免除客户按时续订服务的责任。

如客户未在到期日前续订或支付适用费用,O2O 可在到期日自动暂停受影响的服务而不另行通知。暂停可能导致网站、电子商务商店、电邮服务、仪表板、数据库访问、DNS 相关服务、集成或相关系统无法使用。

O2O 可全权酌情在到期或暂停日期后给予最多十四(14)个日历日的宽限期。宽限期仅为让客户续订服务、结清未付款项或要求数据导出而提供。宽限期不得被视为续约、弃权或服务的延续。

如客户未在宽限期内续订、结清未付款项或要求数据导出,O2O 再无义务继续托管、维护、备份、保存、支援、还原或提供客户的网站、电子商务商店、电邮、数据库、文件、备份或相关数据。

宽限期过后,O2O 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存档、删除、覆盖、移除或停用账户、服务器、托管环境、电邮账户、网站文件、数据库、备份或相关数据。

宽限期后提出的任何数据取回、备份还原、数据导出、迁移、重新启用、电邮恢复、DNS 协助、域名支援或技术协调要求,须视乎技术可用性而定,并须支付恢复与导出服务费用。

O2O 不保证任何数据、电邮、文件、数据库、备份或系统记录在宽限期后仍然可用。

10.7 域名服务

域名注册及续期服务作为增值服务提供。以下规定适用:

  • 域名注册须遵守相关注册商及 MYNIC(适用于 .my 域名)的政策
  • 客户须全权负责确保域名及时续期。O2O 将提供续期提醒,但一旦域名进入赎回期,O2O 不保证能成功续期
  • O2O 不保证任何特定域名的可用性
  • 赎回期恢复费用将按成本另加行政费向客户收取。

10.8 第三方托管的项目

如客户的项目托管于非由 O2O 管理的服务器上,因服务器软件升级或操作系统变更而引起的任何兼容性问题,概由客户负责。O2O 可协助修复,但将按其标准时薪收取此项工作的费用。

11.1 电邮托管服务

O2O 提供商业电邮托管服务,包括自定义域名电邮(例如 yourname@yourdomain.com)、网页邮件访问、IMAP/POP3/SMTP 支援、垃圾邮件过滤及病毒扫描。电邮托管规格(存储配额、账户数量及附加功能)以适用报价为准。

11.2 电邮清除政策

为维持最佳性能并防止共享电邮托管基础设施上的数据库损坏,O2O 采用以下自动电邮清除时间表:垃圾邮件文件夹

每 30 天自动清除一次。超过 30 天的项目将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被永久删除。

已删除项目/回收站

每 30 天自动清除一次。超过 30 天的项目将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被永久删除。

已发送项目

超过 180 天的项目将以滚动方式自动清除。

非活跃账户

连续 180 天处于非活跃状态(无登录、无收发活动)的电邮账户可能会被暂停。数据将再保留 30 天后永久删除,并会以电邮通知账户拥有人及主账户持有人。

通知

在对非活跃账户类别进行任何清除之前,O2O 将至少提前 7 天向主账户持有人发送电邮通知。自动文件夹清除按上述时间表执行,不会个别提前通知。

客户责任

客户须全权负责在电邮数据达到清除门槛之前,将其希望保留的任何电邮数据存档、下载或备份。对于因本条所述清除时间表而丢失的电邮数据,O2O 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 电邮存储限制及其后果

如客户的电邮账户达到其存储配额,收到的电邮可能会被退回或拒收。对于因邮箱已满而导致的任何电邮投递失败,O2O 概不负责。客户须负责监控其邮箱使用情况,并在达到存储上限之前向 O2O 申请提高配额。

11.4 电邮安全

O2O 对所有收发电邮进行垃圾邮件过滤及病毒扫描。然而,O2O 不保证能拦截所有垃圾邮件或恶意电邮。客户仍须负责在用于访问其电邮账户的设备上维持适当的终端安全(包括防病毒软件及防范网络钓鱼的意识)。对于因网络钓鱼攻击、商业电邮诈骗或通过电邮传播的恶意软件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O2O 概不负责。

11.5 电邮反垃圾邮件合规

请参阅第 8 部分第 8.4 条。所有群发电邮活动必须遵守 PDPA 2010 及马来西亚《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O2O 保留在不作通知且不予退款的情况下,暂停任何被发现发送垃圾邮件之电邮账户的权利。

12.1A 从 O2O SaaS 平台迁出

如客户从 O2O SaaS 平台迁出,客户确认并同意 O2O SaaS 平台是一项托管服务,而非定制构建的独立网站或软件应用程序。

O2O 无须提供服务器访问权限、root 访问权限、cPanel 访问权限、FTP 访问权限、源代码、后台系统文件、数据库架构、专有脚本、模板、插件、模块、API、自动化工作流程或平台基础设施。

O2O 可按其决定的标准导出格式提供可用客户数据的导出文件,惟须视乎技术可行性、账户状态、数据可用性、所有未付款项的支付以及适用的恢复与导出服务费用的支付情况而定。

O2O 不保证导出的数据将与客户的新平台、服务器、电子商务系统、CMS、POS 系统、会计系统或第三方软件兼容。

除非另行报价并获同意,否则数据清理、数据转换、自定义格式化、API 集成、映射至其他平台、导入其他系统、由客户新供应商进行的故障排除以及导出后支援,均不包括在内。

对于因客户从 O2O 迁出而导致的停机、订单损失、电邮损失、SEO 排名变化、失效链接、数据不匹配、设计差异、功能缺失、第三方导入错误或业务中断,O2O 概不负责。

除非已在客户现行的订阅配套或书面协议中明确包含,否则迁移支援、技术协调、DNS 协助、域名转移协助、电邮迁移、备份准备及数据导出均属收费的专业服务。

12.1 网站迁移范围

网站迁移服务包括将网站文件、数据库、DNS 记录、电邮账户及相关配置从一个托管环境转移至另一个托管环境。迁移的具体范围在适用报价中界定。任何未在迁移范围内明确列出的数据、配置或服务均不包括在内,并仍由客户负责。

12.2 迁移前客户的义务

在 O2O 开始任何迁移之前,客户必须:

  • 以书面形式确认所有网站文件、数据库及相关数据已有完整且经核实的备份,并独立于源环境存储;
  • 及时提供所有所需的访问凭证(托管控制面板、数据库凭证、DNS 管理访问权限、域名注册商访问权限);
  • 确认预定的迁移时段,并同意在迁移期间合理地保持可联络,以便提供任何所需的批准或协助排除故障;
  • 确保任何定制软件、插件或第三方集成与目标托管环境兼容。在收到客户就独立备份发出的书面确认之前,O2O 不会开始迁移。迁移是在假设客户已履行上述义务的前提下进行。

12.3 迁移时段与预计停机时间

迁移通常安排在非繁忙时段(MYT 晚上 10:00 – 早上 6:00)进行,以尽量减少干扰。O2O 将至少提前七十二(72)小时通知客户预定的迁移时段。预计停机时间将事先告知,但 O2O 无法保证特定的停机时长,因为这取决于数据量、服务器响应时间及 O2O 无法控制的因素。

12.4 迁移期间数据损失的责任限制

尽管 O2O 已尽最大努力,迁移期间仍可能因超出 O2O 合理控制范围的因素而发生数据损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源环境中的文件系统不一致、迁移前已存在的数据库损坏、网络中断以及第三方服务器端限制。O2O 对迁移期间数据损失的责任,仅限于还原迁移时 O2O 可获得的最新备份。对于任何未在迁移前备份中保存的数据,或因迁移相关数据损失而引起的任何后果性损失,O2O 概不负责。

12.5 DNS 传播免责声明

迁移后,DNS 传播时间取决于域名注册商、上游 DNS 供应商及全球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并非 O2O 所能控制。DNS 变更通常在 24–72 小时内于全球生效,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对于 DNS 传播期间的任何服务中断、电邮投递失败或业务损失,O2O 概不负责。

12.6 迁移后核实期

迁移完成后,客户有七(7)个工作日对所有已迁移的数据、功能及配置进行全面审查。任何差异或缺失数据必须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 O2O 报告。迁移后核实期届满后,O2O 就迁移完整性所承担的义务即告解除,此后不再接受任何有关数据缺失或迁移错误的索赔。

12.7 从 O2O 服务迁出(由客户发起)

如客户选择将其网站或服务从 O2O 的托管基础设施迁出,无论是由客户直接进行或通过第三方进行,O2O 均不对该迁移所导致的任何数据损失、服务中断、电邮投递失败或任何其他损害承担责任。O2O 将应书面要求,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合理配合(包括数据导出协助),并可能收取服务费。O2O 不对执行迁出工作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错误或遗漏负责。

12.8 SaaS 数据导出及从 O2O SaaS 平台迁出

如客户从 O2O SaaS 平台迁出,客户确认并同意:

  1. SaaS 平台是一项托管服务,而非定制构建的独立网站或软件应用程序;
  2. O2O 无须提供服务器访问权限、root 访问权限、cPanel 访问权限、FTP 访问权限、源代码、后台系统文件、数据库架构、专有脚本、模板、插件、模块、API、自动化工作流程或平台基础设施;
  3. O2O 可按其决定的标准导出格式提供可用客户数据的导出文件,惟须视乎技术可行性、账户状态、数据可用性、所有未付款项的支付以及任何适用导出或迁移服务费用的支付情况而定;
  4. O2O 不保证导出的数据将与客户的新平台、服务器、电子商务系统、CMS、POS 系统、会计系统或第三方软件兼容;
  5. 除非另行报价并获同意,否则数据清理、数据转换、自定义格式化、API 集成、映射至其他平台、导入其他系统、由客户新供应商进行的故障排除以及导出后支援,均不包括在内;
  6. 对于因客户从 O2O 迁出而导致的停机、订单损失、电邮损失、SEO 排名变化、失效链接、数据不匹配、设计差异、功能缺失、第三方导入错误或业务中断,O2O 概不负责;
  7. 除非已在客户现行的订阅配套或书面协议中明确包含,否则迁移支援、技术协调、DNS 协助、域名转移协助、电邮迁移、备份准备及数据导出均属收费的专业服务。

13.1 电邮迁移范围

电邮迁移服务包括将电邮数据(收件箱、已发送项目、联络人、日历项目及文件夹结构)从一个电邮平台或托管环境转移至另一个平台或环境。具体范围在适用报价中界定。

13.2 迁移前备份义务

在迁移开始之前,客户必须为所有受影响账户的所有电邮数据进行独立备份。这包括存档文件夹、日历数据、联络人、任务及存储于电邮平台内的任何其他数据。在客户以书面形式确认已备妥独立备份之前,O2O 不会开始电邮迁移。

13.3 第三方平台限制

电邮迁移受第三方电邮平台及邮件客户端所施加的重大限制所规限,包括但不限于:

  • Microsoft Exchange 及 Outlook:项目大小限制、限流政策、文件夹迁移限制及 PST 文件限制,可能导致电邮无法迁移或在迁移时缺少附件;
  • Google Workspace(Gmail):API 速率限制可能导致大批量迁移被 Google 的基础设施限流或暂停;
  • cPanel/标准 IMAP 迁移:某些格式(例如 mbox)的电邮可能无法完整迁移至所有目标平台;
  • 共享托管电邮服务器:同时连接数限制及服务器端超时可能中断大型迁移。O2O 无法控制第三方电邮平台所施加的政策、限制或技术约束。对于因第三方平台限制而丢失、损坏、延迟或未迁移的任何电邮数据,O2O 概不负责。

13.4 迁移期间传输中的电邮

在任何迁移时段内,传输中的电邮(即在 DNS 记录更新期间发送至客户电邮地址的电邮)可能会延迟、暂时被退回,或在罕见情况下,如发送服务器未重试投递,则可能永久丢失。对于迁移时段内在传输中丢失的电邮,O2O 概不负责。客户应通知其主要联络人在迁移期间可能出现的电邮中断。

13.5 重复电邮

视乎迁移方法及源平台而定,部分电邮项目可能会在目标环境中重复出现。O2O 将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重复,但无法保证消除所有重复项目。迁移后删除重复电邮可能属另行收费的服务。

13.6 迁移后核实

电邮迁移完成后,客户有五(5)个工作日核实电邮数据已正确迁移至所有所需账户及设备。任何差异必须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 O2O 报告。核实期届满后,O2O 就电邮迁移完整性所承担的义务即告解除。

13.7 责任限制 — 电邮迁移

O2O 就任何电邮迁移委聘所承担的总责任,仅限于就该特定迁移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对于因电邮迁移而引起的业务损失、错过的通讯、声誉损害或其他后果性损失,包括因第三方平台限制、DNS 传播延迟或传输中数据所造成者,O2O 概不负责。

13.8 从 O2O 电邮托管迁出(由第三方发起)

如客户委聘第三方将电邮账户从 O2O 的电邮托管迁出,O2O 不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数据损失、损坏或服务中断负责。O2O 将应书面要求,并在收取合理服务费的前提下,为迁出工作提供合理的访问权限及配合。自第三方开始迁移之时起,迁移完整性的责任即全部转移至该第三方。

如电邮托管服务已到期、被暂停、存档、删除或停用,任何电邮取回、邮箱备份、重新启用或迁移协助,均须视乎技术可用性而定,并须支付恢复与导出服务费用。O2O 不保证电邮在服务到期、暂停、未续约或终止后的可用性或可恢复性。

14.1 涵盖的服务

本部分适用于 O2O 提供的所有网上营销服务,包括搜索引擎优化(SEO)、搜索引擎营销(SEM/按点击付费广告)、社交媒体广告(SMA)、社交媒体管理、内容营销及电邮营销活动。

14.2 不保证成效

O2O 不保证网上营销服务会带来任何特定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 在任何搜索引擎上的特定关键词排名;
  • 既定数量的网站访客、潜在客户或转化;
  • 特定的广告支出回报率(ROAS);
  • 指定数量的社交媒体粉丝、互动或曝光。搜索引擎排名及广告表现受众多 O2O 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包括搜索引擎算法更新(Google、Bing 等)、竞争对手活动、市场状况,以及客户网站和产品供应的素质。对于未能达致任何预测或预估的成果,O2O 概不负责。

14.3 算法变更

搜索引擎及社交媒体平台会定期更新其算法。此类更新可能对客户的排名、曝光度或活动表现造成重大影响。对于第三方算法变更所造成的任何不利表现影响,O2O 概不负责,并可针对重大算法更新建议调整策略(须另行收费)。

14.4 客户配合

客户必须及时向 O2O 提供所有所需账户、素材及批准的访问权限,包括:网站管理员访问权限、Google Analytics/Search Console 访问权限、社交媒体账户访问权限、品牌素材及活动简报批准。因客户未能在 O2O 提出要求后五(5)个工作日内提供访问权限或批准而造成的延误,将延长活动时间表,而 O2O 不对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或表现欠佳承担责任。

14.5 广告开支/活动预算保管

如 O2O 管理付费广告活动(例如 Google Ads、Meta Ads),以下规定适用:

  • 广告开支(分配给广告平台的预算)独立于 O2O 的管理费,须预先支付或由客户直接充值至广告平台;
  • 活动期结束时任何未用完的广告预算,将保留在广告平台账户内。除非另有明确书面协议,O2O 不会在其本身账户中持有客户的广告开支资金;
  • 活动终止后,O2O 将在十(10)个工作日内协助将所有广告平台账户及相关数据转移至客户或其指定的继任者;
  • 由于广告平台可能需要最多 24 小时才能使变更生效,O2O 不对在活动暂停或终止要求获处理之前已消耗的任何广告开支负责。

14.6 活动暂停与终止

客户可向 O2O 发出至少五(5)个工作日的书面通知,暂停或终止网上营销活动。暂停期间,除非协议根据第 19.2 条终止,否则 O2O 的管理费将继续累计。终止后,当前账单周期的费用不予退还,而 O2O 将在十(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最终活动表现报告。

14.7 内容批准

所有营销内容(广告文案、社交媒体贴文、博客文章、电邮活动)在发布前均须获得客户的书面批准。O2O 将在预定发布日期前至少五(5)个工作日提交内容以供批准。如客户在提交后三(3)个工作日内未作回应,该内容即被视为已获批准。客户须负责确保所有已批准内容符合适用的广告标准(包括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内容守则)及规范其业务的任何行业特定法规。

14.8 报告

O2O 将为所有进行中的营销活动向客户提供每月表现报告。报告将在每个日历月结束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交付。报告的准确性取决于第三方平台(Google Analytics、Meta Business Manager 等)所提供的数据,O2O 不就第三方报告数据的绝对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15.1 O2O 作为授权转售商

O2O 担任第三方产品及服务的授权转售商或代理,包括 Microsoft 365(前称 Office 365)、Amazon Web Services(AWS)、Google Workspace 及其他许可软件和云端服务。O2O 在此类委聘中的角色为转售商及协助者;最终服务供应商是上游供应商,而非 O2O。

15.2 上游供应商条款

所有转售的产品及服务均受上游供应商本身的服务条款、可接受使用政策及终端用户许可协议(“EULA”)约束。除本条款外,客户亦受上游供应商条款约束,并应在购买前审阅该等条款。通过 O2O 购买转售产品,即表示客户确认接受相关上游供应商的条款。适用条款如下:

  • Microsoft 365:Microsoft Customer Agreement 及 Microsoft Online Services Terms
  • Amazon Web Services:AWS Customer Agreement 及 AWS Service Terms
  • Google Workspace:Google Cloud Terms of Service 及 Google Workspace Acceptable Use Policy。

15.3 上游供应商造成的服务中断

对于上游供应商所造成的任何服务中断、停机、数据损失或服务质素下降,O2O 概不负责。转售产品的所有 SLA 及正常运行时间承诺,均以上游供应商所公布者为准,而非 O2O。如上游供应商发生中断,O2O 将担任联络人并代表客户协助处理支援请求,但无法保证解决时间表。

15.4 上游供应商的价格变动

上游供应商可在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更改其定价。O2O 将尽力就影响转售服务的任何价格上涨,提前至少三十(30)天通知客户,但不对上游供应商所施加的价格变动承担责任。上游供应商的价格上涨将转嫁予客户,且不构成违反 O2O 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协议。

15.5 许可证管理

客户须负责:(a)就所需用户许可证数量的任何变动预先通知 O2O;(b)确保许可证的使用人数不超过所允许的数量;及(c)遵守所有适用的上游供应商许可条款。O2O 不对客户违反许可规定负责。

15.6 订阅续期

转售订阅服务(例如 Microsoft 365、Google Workspace)将按议定的账单周期自动续期,除非客户在续期日期前至少三十(30)天发出书面取消通知。在续期日期后收到的取消要求,将于当时订阅期结束时生效。已续期订阅期内未使用的部分概不退款。

15.7 数据主权与合规

客户确认,存储于第三方云端平台(包括 Microsoft Azure、AWS 及 Google Cloud)的数据,可能托管于位于马来西亚境外的数据中心。客户须负责确保其对此类平台的使用符合其所在司法管辖区所有适用的数据主权、数据保护及监管要求。

16.1 范围

O2O 提供网上竞赛管理服务,包括竞赛平台设置、报名管理、投票/评审系统管理、得奖者甄选及成绩公布。具体范围在适用报价中界定。

16.2 客户的监管责任

客户须全权负责确保其竞赛遵守所有适用的马来西亚法律及法规,包括:

  • 《1952年彩票法令》— 涉及奖品的竞赛如含有机会成分,可能须向财政部申请执照;
  • 《1987年有奖竞赛法令》— 需要技能的竞赛可能受到监管;
  •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网上竞赛必须符合内容标准;
  • 《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令》— 收集参赛者数据必须遵守 PDPA;
  • 适用于客户所属行业的任何特定行业法规。O2O 不负责确保客户的竞赛符合适用法规。客户须就因不合规竞赛而引起的任何监管行动、罚款或索赔向 O2O 作出弥偿。

16.3 奖品责任

竞赛中提供的所有奖品均由客户全权负责。O2O 对以下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a)奖品的供应、素质或交付;(b)参赛者与客户之间有关奖品的争议;或(c)得奖者的任何税务影响。O2O 的角色仅限于技术平台管理,并不延伸至奖品兑现、法律合规或参赛者关系。

16.4 技术故障

O2O 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竞赛平台按规格运作。然而,O2O 不对以下情况负责:(a)因参赛人数超出议定规格而造成的技术故障;(b)第三方平台中断(例如社交媒体 API);(c)参赛者使用自动化工具操纵投票;或(d)因不可抗力或网络攻击而造成的数据损失。O2O 的责任仅限于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因 O2O 本身错误而导致的技术故障。

16.5 参赛者数据

从竞赛参赛者收集的所有个人数据均属作为数据控制者的客户所有。O2O 仅按照客户的指示并根据第 7 部分处理参赛者数据。客户必须在竞赛报名流程中加入适当的数据收集通知。对于因客户未能实施适当同意机制而引起的任何数据泄露,O2O 概不负责。

16.6 取消资格与争议

O2O 无权取消参赛者资格或裁决参赛者与客户之间的争议。所有有关参赛者资格、得奖者甄选(如属酌情决定)及争议解决的决定,均由客户全权负责。O2O 将执行客户有关取消资格的指示,但不对因该等决定而引起的参赛者投诉承担任何责任。

17.1 范围

O2O 提供电子商务管理服务,包括产品上架管理、订单处理支援、库存数据管理、平台配置及电子商务表现报告。具体范围在适用报价中界定。

17.2 客户作为商家的义务

客户是通过其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所有交易的登记商家。客户须全权负责:

  • 所有产品描述、价格及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 订单履行、交付及退货处理
  • 遵守马来西亚《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包括强制披露价格(包括税项及运费)以及客户的退货/退款政策
  • 为其产品及服务取得所有必要的营业执照、准证及批准
  • 支付交易所产生的所有税项(包括销售与服务税)
  • 遵守任何产品特定法规(例如药品、食品、金融产品)。

17.3 支付网关

O2O 可协助设置及配置支付网关(例如 Stripe、Billplz、iPay88、Molpay/Razer)。以下规定适用:

  • 支付网关服务由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提供。O2O 并非支付服务供应商,亦不处理或持有客户或消费者的支付卡数据
  • 对于支付网关停机、交易失败、退单、欺诈或客户与其消费者之间的争议,O2O 概不负责
  • 客户须负责遵守 PCI-DSS 要求及支付网关供应商的条款
  • 如支付网关发生故障,O2O 将协助排除故障,但不对因该中断而造成的任何销售或业务损失负责。

17.4 价格与库存错误

如 O2O 代表客户管理产品上架,O2O 输入的任何价格或库存信息均以客户提供的数据为依据。O2O 不对以下情况负责:(a)因客户提供错误数据而发布的错误价格;(b)因线下或手动库存

更新未告知 O2O 而产生的库存差异;或(c)因客户以错误价格销售产品而引起的损失。客户必须在上线前以及在 O2O 作出任何更新后,审阅所有产品上架资料及价格。

17.5 第三方平台条款

如客户的电子商务业务托管于第三方平台或与第三方平台集成(例如 Shopify、WooCommerce、Lazada、Shopee),客户对该等平台的使用受该等平台的服务条款规范。对于第三方平台政策、佣金结构或产品上架要求的变更而影响客户业务的情况,O2O 概不负责。

17.6 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安全

客户须负责就其电子商务平台相关的任何持卡人数据环境维持 PCI-DSS 合规。除非另有明确协议并受另行订立的数据安全协议涵盖,否则 O2O 不存储、处理或传输持卡人数据。对于涉及由客户或其支付网关供应商存储或处理的消费者支付数据的任何数据泄露,O2O 概不负责。

18.1 支援渠道

O2O 通过以下渠道提供技术支援,按优先次序排列:

  • 支援门户/工单系统(support.o2o.my)— 所有支援请求的主要渠道,可建立书面记录并确保最快回应
  • 电邮(support@o2o.my)— 用于非紧急查询及文件往来
  • 电话(603 7620 7020)— 仅在营业时间内处理紧急事项
  • 所有电话支援均会以支援工单跟进

18.2 支援时间与回应时间

营业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MYT 上午 10:00 – 下午 7:00(马来西亚公共假期除外)

紧急支援

如遇严重的托管或服务器中断,请联系您的专属 O2O 客户经理。营业时间以外的紧急回应以尽力而为的方式提供。

目标回应时间 — 一般

提交工单后 1 个工作日内

目标回应时间 — 严重(网站无法访问)

营业时间内 4 个营业小时以内

解决时间

视问题的复杂程度而定。O2O 不保证所有问题均在特定时间内解决。

18.3 支援范围

支援仅限于排除与 O2O 所提供服务及交付成果相关的技术问题。支援不包括:

  • 任何形式的维护、创意、内容撰写或编程工作(此类工作另行收费)
  • 因客户或第三方对交付成果所作修改而引起的问题
  • 为非由 O2O 提供的第三方软件、硬件或服务提供支援
  • 修复因客户本身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问题
  • 培训(另于第 18.7 条涵盖)。

18.4 远程支援 — 客户的义务

如 O2O 提供远程桌面支援,客户必须:

  • 向 O2O 提供诊断及解决问题所需的一切访问凭证及权限;
  • 确保远程会话期间互联网连接稳定;
  • 确认其有权授予 O2O 访问相关系统的权限;
  • 在议定的会话时段内合理地保持可联络。如客户无法提供所需的访问权限,或该环境对 O2O 的系统构成安全风险(例如存在活跃的恶意软件感染),O2O 保留拒绝或终止远程会话的权利,且无须承担责任。

18.5 支援会话录制

O2O 可为品质保证、培训及争议解决目的而录制远程支援会话。一旦要求远程支援会话,即表示客户同意该会话被录制。录制内容被视为保密信息,并保留九十(90)天,除非因争议而需要更长的保留期。

18.6 范围以外的支援费用

如支援请求被确定为超出第 18.3 条所界定的范围,O2O 将通知客户,并在继续进行之前就额外工作提供报价。范围以外的工作按 O2O 标准时薪每小时 RM300 收费,最低收费为一(1)小时。

18.7 培训

O2O 为每个项目提供一(1)次免费培训,于网站或系统上线前进行。培训在 O2O 办公室或通过线上视频通话进行,内容涵盖所交付系统的基本操作。时长最多四(4)小时。应要求,O2O 可录制培训以供客户日后参考。其后的培训按每半天 RM400 收费。在巴生谷以外的客户场所进行的培训,须另付交通及住宿附加费。

19.1 保修期后的维护

O2O 在项目保修(第 9.11 条)下的义务,于交付后三十(30)天届满。在此期限后的持续支援及维护,须另行签署维护协议。如无维护协议,客户可向 O2O 索取临时维护报价。

19.2 维护协议 — 范围

如已订立维护协议,所包含的范围为:

  • 网站或系统的故障排除及技术支援;
  • 按协议规定进行的内容及功能更新;
  • 每周自动备份(保留 30 天);
  • 网站流量分析报告;
  • 软件、服务器及 CMS 安全更新。以下项目明确不包括在维护范围内,将另行报价及收费:

新的创意或设计工作;新的编码或编程功能;文案撰写或内容制作;巴生谷以外的现场支援服务(须另付交通附加费)。

19.3 因故终止

如另一方出现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任何服务协议:(a)重大违约,且在收到列明该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十四(14)天内未予补救;(b)无力偿债、进入清盘或接管程序,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安排;或(c)停止经营业务。如出现以下情况,O2O 亦可在不作通知的情况下立即终止任何服务协议:(a)客户违反 AUP(第 8 部分);(b)O2O 判定该项目或服务构成法律、财务或声誉风险;或(c)客户未按要求付款,且该款项拖欠超过六十(60)天。

19.4 便利终止

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三十(30)天书面通知,终止定期服务协议(托管、维护月费或营销协议)。已就当前账单期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已提供服务的任何未付费用,于终止时即时到期应付。

19.5 到期、未续约、暂停或终止的效力

任何服务协议到期、未续约、暂停或终止时:

  1. 客户对所有由 O2O 管理的平台、SaaS 系统、托管环境、仪表板、电邮账户及支援服务的访问权限可被暂停或撤销;
  2. 所有未付发票、续约费、使用费、支援费、第三方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即时到期应付;
  3. 在服务期届满、被暂停或被终止后,O2O 再无义务继续托管、维护、支援、更新、备份、保存、还原或运营客户的网站、电子商务商店、电邮服务、数据库或相关系统;
  4. 客户可在适用宽限期内,或自到期、未续约、暂停或终止之日起十(10)个日历日内(以较短者为准),要求对可用客户数据进行最终数据导出,惟所有未付款项及适用的恢复与导出服务费用须已支付;
  5. 在适用宽限期或保留期后要求的任何数据导出,须视乎技术可用性而定,并可能产生额外的重新启用、取回、行政、托管、存储、数据恢复、迁移或技术服务费用;
  6. O2O 不保证客户数据在到期、未续约、暂停、终止或适用宽限期后仍然可用,尤其是当账户已根据 O2O 的数据保留、备份及托管政策被存档、删除、覆盖、损坏、移除或停用时;
  7. 对于非 SaaS 定制网站项目,如在技术上可行,且该等文件及数据库根据适用报价、协议、第三方许可条款及第 6.1 条可予转让,O2O 可提供可导出的网站文件及数据库;
  8. 就 O2O SaaS 平台服务而言,O2O SaaS 平台、源代码、系统文件、后台模块、数据库架构、服务器映像、模板、插件、脚本、自动化工作流程、API 或专有技术,概不转让予客户。O2O 仅可按其决定的标准格式提供可导出的客户数据(如有);
  9. 知识产权所有权应根据第 6.1 条确定,而交付成果的所有权(如适用)仅在全额付款后方予转移。

20.1 完整协议

本条款连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任何已签报价、采购订单或书面协议,构成 O2O 与客户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之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之间先前所有的谈判、陈述、保证及谅解(无论书面或口头)。任何一方均未依赖本条款或另行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未载明的任何陈述。

20.2 可分割性

如本条款的任何规定被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裁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应从本条款中分割出来。本条款的其余规定将继续具有完全效力,犹如被分割的规定从未被纳入。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以一项有效规定取代任何被分割的规定,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达致与被分割规定相同的经济及法律效果。

20.3 双方关系

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在 O2O 与客户之间建立合伙、合资、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每一方均以独立承包商身份行事。O2O 人员并非客户的雇员、员工或代理人。

20.4 无第三方权利

本条款不赋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权利。《合约(第三方权利)法令》不适用于本条款(以其在马来西亚法律下适用为限)。

20.5 通知

本条款下的所有通知及通讯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以下方式送达:(a)以挂号邮件寄至该方的注册地址;(b)以电邮发送至报价或协议中提供的地址,并附有阅读回执或送达确认;或(c)亲手递交并取得书面签收。以电邮发出的通知,视为在发送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20.6 文件版本管理

本条款附有版本编号及生效日期,并公布于 O2O 网站。在客户接受之日(以相关发票的付款日期为准)有效的版本规范该协议,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同意采用其后的版本。O2O 建议客户下载并保留其委聘时有效的条款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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